前言
致力營造健康森林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林務局於民國78 年7 月由事業機構改制為公務機關;民國88 年再由臺灣省改隸屬中央,在此組織改造的過程,林業經營也被賦予更多生態保育的責任,林務局已從過去的採伐林業、育成林業蛻變為生態林業及文化林業。更自民國 93 年1 月30 日起,承接農委會林業處森林科及保育科之業務,成為臺灣自然保育的主管機關。林務局經管國有林班地154 萬餘公頃,區外保安林3.9 萬公頃,94 年度起更接管國有財產局經管國有原野地約7 萬公頃,共計164.9 萬餘公頃。
其轄區之林地不僅遼闊偏遠、地勢陡峻複雜、交通不便,一旦發生森林火災其影響不容小覷,林務局中的林政管理組便是辦理國有林班地產籍地籍管理、國有林地出租案件審理等森林管理任務;國有林地相關濫墾、盜伐案件處理;森林火災防救等森林保護業務。同時亦辦理保安林檢訂、經營管理等,也辦理林務局對外之公共關係、林業推廣媒材之蒐集、編印、製作 及植樹月活動等林業推廣事宜。而其中的保林科,掌理範圍如:保林法規、森林火災、濫墾案件、國有公用土地占用、盜伐案件、林政設施之管理建置、伐木跡地檢查、林產物搬運查驗及印記(鋼印)、森林保護工作計畫擬議、漂流木林政案件、深山巡護特遣隊、衛星變異點案件、無線電通訊系統業務、保林業務相關資訊系統建置、管理及推廣等。近期所發生的阿里山公路林班地火災自然也是由保林科所負責的。
嚴密的森林火災防救措施
林務局為保護珍貴森林資源,早已發展出一套完整森林火災防救措施,不僅將其轄區林地依位置、林相、交通、施業情形、居民分佈狀況及歷年災害發生情形等,將林地區分三等級,劃分出584 個巡視區、設置1228 個巡邏箱,配置 638 名護管人員外,近年更配合內政部成立之空中勤務總隊,建置森林火災空中救火機制。平常也會與以林務局既有編制人力,進行森林火災消防任務編組,更不忘密切與鄰近之消
防單位、各登山團體及山區周邊鄉、鎮、村里等保持良好互動,例如屏東林區管理處便於今年1月辦理110 年度森林火災防火座談會,座談會廣邀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林業試驗所恆春研究中心、屏東縣警察局恆春分局、保七總隊、琉球鄉公所等鄉鎮公所、屏東縣政府消防局第二、三大隊、各消防分隊、里長、造林業者、租地造林人、義勇救火隊及社區等相關單位參與;或是於乾燥季節前與造林業商、工程廠商、附近社區居民、相關警消單位召開防火座談會,為的就是盡可能於事前加強宣導,讓大家共同防範森林火災能量,達到防微杜漸的功效。
保林科劉大維科長更分享到,一般而言林務局的救火隊任務編組,多半由各工作站之同仁接受訓練後擔任,分為「機動救火隊」、「一般救火隊」、「幫浦隊」等任務編制。更會因應森林火災之特性,依照各隊之編組目的與特性,配備如:機車、鏈鋸、消防幫浦、各式水袋、無線電對講機等器材,且於乾燥季節前完成救火隊員組訓,一旦有火警通報方能迅赴火場搶救。因各工作站之人數不同,每隊約為5 到7 人不等。
若是有該工作站同仁難以獨自負荷的火災情勢,各工作站也可以與林區管理處通報並由森林火災消防指揮部加派支援人力,依火勢蔓延程度與影響,適度調派鄰近工作站與林管處同仁。
不同於一般都市與平地之火災,森林火災經常發生在交通載具難以抵達之險峻山勢。一般火災的持續與救災時間多半以小時計算,而山林火災在發生後光是從通報、集結任務小組、人力搬運裝備至火災區域並開始滅火,光是抵達火災發生處可能就需要兩三天,也因此林務局經常需要耗費數天,方能完全撲滅或控制森林火災,除了專業滅火器材外,救難人員還需要背負登山紮營之相關裝備,不僅增加了救難之困難也非常考驗同仁之體能。由於地形、裝備、資源與時空之限制,森林火災的滅火重點除了撲滅外,也會特別著重於火災範圍之控制與外圍之警戒。也因此有了如設置防火線1 等防止林火蔓延等 防火措施。
且依據森林法第34 條規定,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內,除非經過許可,不得有引火行為,違反規定者,最高可處60 萬元罰鍰;至於放火燒毀他人之森林者,可處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須負民事賠償責任。燃燒墓地墓地雜草也應做好防範措施,開闢防火線,慎防蔓延燃燒鄰近林木,並確認熄滅後才能離開,尤其地下莖、樹根、腐植層較深部分應防死灰復燃。
資料與圖片來源
1. 國防部,〈陸航直升機支援高雄美濃森林火一空中滅火〉新聞稿:https://www.mnd.gov.tw/Publish.aspx?p=76995&title=%E5%9C%8B%E9%98%B2%E6%B6%88%E6%81%AF&SelectStyle=%E6%96%B0%E8
%81%9E%E7%A8%BF
2.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嘉義竹崎鄉林班地森林火災連燒3 天空勤執行滅火任務〉新聞稿:https://www.nasc.gov.tw/News_Content.aspx?n=201&s=212824
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林火災害潛勢資料庫:https://forecast.forest.gov.tw/Forecast/
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國有林地火災統計 98.1% 人為引發 林務局籲國人清明祭祖慎防林火〉新聞稿:https://www.forest.gov.tw/forest-news/0067396
5.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網站:https://www.forest.gov.tw/forest-news
6. 林務局-森活情報站FB 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twforest
7. 文中所提及之相關法規:
消防法第14 條「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之行為,非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安全之必要,得就轄區內申請前項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訂定法規管理之。」
消防法第41 條「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法規有關安全防護措施、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0 元以下罰鍰。」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7 條「山林、田野引火燃燒,以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等事由為限。前項引火燃燒有延
燒之虞或於森林區域、森林保護區內引火者,引火人應於五日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後,於引火前在引火
地點四週設置三公尺寬之防火間隔,及配置適當之滅火設備,並將引火日期、時間、地點通知鄰接地之所有人
或管理人。其於森林區域或森林保護區引火者,並應通知森林主管機關。前項引火應在上午六時後下午六時前
為之,引火時並應派人警戒監視,俟火滅後始得離開。」